我国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2025年03月01日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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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什么是事权
1 、现阶段我国政府间事权安排的基本现状与主要特点

(1) 事权安排的基本现状。我国政府规模庞大 , 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全部政府收支相当于 GDP 的 30%以上 , 高于世界一般水平。但从结构来看 , 直接用于企业的各项支出、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支出和政府本身支出占据了很大份额 , 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开支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福利、医疗卫生等反而份额较小。各级政府事权目前缺乏明确而正式的划分 , 宪法原则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做出了规定 , 但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加以明确划分 , 造成实际上各级政府间并没有明显区别 , 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 , 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板 , 从而呈现出 " 上下对口、职责同构 " 的特征 , 以致支出范围的划分过于笼统 , 而且流于重复 , 财政分权体制缺乏合理事权划分的配套。《预算法》虽然规定了地方预算自主权 , 但仅泛泛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支出 , 中央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划分没有明确 , 一般是由上级政府顺次决定其下级政府 的支出划分 , 各地区事权划分有所不同 。

(2) 事权安排的主要特点。目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 政府职能和作用范围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 , 具有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特征。

一是现行政府事权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 " 内外不清 " 问题 , 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明确 , 政府 " 越位 " 与 " 缺位 " 同时存在。作为转轨中政府 , 由于历史原因承担了一些具有较高能力的政府才可以承担的职能 ? 但作为发展中政府 , 一些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履行好。政府 " 越位 " 主要表现为 : 一方面政府承担了不少应该由市场去做的事情 , 财政尚未退出盈利性领域 , 继续实行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方面。另一方面能力比较低的政府承担了能力比较高的政府才需要承担的职能。政府职能 " 缺位 " 主要表现在对基础教育、基础科学、卫 生保健、农业等投入不足 。

二是各级政府事权分配不合理 , 存在着一定程度的 " 上下不清 " 问题 , 事权长期层层下移 , 造成中央与地方事权错位、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相互错位。由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 , 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级功能。能力最高的中央政府虽然全面介入各个层次 的公共产品提供 , 但存在轻基本、重高端的特点 , 甚至国防、外交、海关等部分事权也分解给了不同的地方和基层政府。中央政府过多承担了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支出责任 , 而且不合理地直接干预微观企业层面的运营。同时 , 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 , 在垂直体制下 , 上级的法律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 , 现实中上级通过考核、一票否决等程序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了下级的责任 , 出现所谓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状况。还有 , 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不统一、不规范 , 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较高级政府集中了过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 , 对农村的扶助支出主要落在县乡政府身上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这类区域性外溢效应较强的公共品过多地由县乡政府承担 , 主要的社会保障支出落在地县两级政府。 计划生育任务被作为强制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 , 直接增加了基层政府的事权负担。

网友(2):

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原则
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问题,英国财政学者巴斯特布尔提出了以下重要原则:(1)受益原则。(2)行动原则。(3)技术原则。
综合上述事权与支出划分原则,并结合事权与支出划分的理论依据,在通常情况下,应该按照如下原则来指导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划分:
(1)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该由中央政府出面提供。
(2)有本地居民享用的地方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
(3)对跨地区以及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和工程,中央政府应出面组织或在一定程度上参与。
(4)对于收入分配差异问题,应由较高级次的政府粗面进行调节,从而为缩小收入差距和提高效果创造有利的条件。
(5)坚持事权和支出划分的法律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