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在复印件上盖章吗?是否跟原件同等效力?

2024-11-02 09:26:55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特殊情况下可以,具备同等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网友(2):

你好,证据的原件肯定是要退还给双方的,你想要使你手里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不可能。
首先,对方在一审中出具该证据了吗(就是你手里复印件的原件)。如果出具了,接下来就看在法院一审的过程中法院是否采纳了该证据。如果法院采纳了该证据就证明该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采纳,该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你手中的复印件也就毫无用处了)
然后,法院是不会给你盖公章的(你有关系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如果对方该证据丢失,你手里的复印件即属于“出来证据”是和原件有相同效力的。
有不懂得再问我。

网友(3):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要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章。
那个章是材料给出的单位或者机构盖的~
不是法院盖的~法院对留档的材料一般不会是原件~
而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网友(4):

法院 保留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原件退还。你可以从法院卷宗中复制该证明文件,请求法院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具体承办的庭室的印章也是可以的!

网友(5):

1、在法院审判阶段,你所提交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你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原件一致,即证明其真实性,此时,法院是不会在你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在法院已经审理完毕之后,你的案件卷宗材料会被存入档案室,此时,如果你想获得材料,可以到档案室复印材料,这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会在你所复印的材料上加盖公章,以证明出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