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21-h24的化学成分是多少?

合金铝3A21-H24的化学成分,GB/T8544-1997的标准
2024年11月21日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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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用3A21合金制造的、H24状态不定尺铝合金轧制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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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
GB/T 3880-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22批准 1998-08-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3246—82 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显微组织检查方法
GB/T 3247—82 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 6987—87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GB/T 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9—1996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16865—1997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3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规格、状态;
d)包铝分类;
e)尺寸允许偏差精度等级(未注明精度等级的,按普通级供货);
f)重量或张数;
g)以“O”状态或“H112”状态供货的板材是否需要T42或T62试样状态性能;
h)本标准编号;
i)特殊要求。

4 要求
4.1 产品分类
4.1.1 牌号、状态、规格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厚度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与厚度相对应的宽度和长度应符合表2规定。需要表1和表2外的其他牌号、状态和规格时,供需双方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表1 牌号、状态及厚度范围 mm

表2 厚度对应的宽度及长度规格 mm

4.1.2 包覆层
需包铝的板材应进行双面包覆,其包覆材料牌号及轧制后的包覆层厚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包覆材料牌号及轧制后的包覆层厚度

4.1.3 标记示例
a)定尺板材
用2A12合金制造的、T4状态、厚度为2.0mm、宽度为1200mm、长度为4000mm的定尺板材,标记为:
板 2A12—T4 2.0×1200×4000 GB/T 3880—1997
b)不定尺板材
用3A21合金制造的、H24状态、厚度为1.5mm的不定尺板材,标记为:
板 3A21—H24 1.5 GB/T 3880—1997
注:对尺寸偏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要求为高精级时,在标记示例中“板”字后添加“高精”二字,并在合同中注明具体项目。
4.2 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的规定。
4.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板材厚度、宽度、长度、不平度等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194中普通级板材的规定。对尺寸偏差有一项指标或几项指标要求为高精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4.4 力学性能
4.4.1 板材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板材室温力学性能


1 抗拉强度上限值及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极限值对H22、H24、H26状态的材料不适用。
2 1×××系板材供方一般不作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需方要求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3 当厚度为40mm~80mm时,供方不做力学性能试验,但应保证符合表4的要求。
4 厚度大于40mm的2A14、2014、7A04、7A09、7075合金板材和厚度大于50mm的5A03、5A05、5A06、5083、5086合金板材以及厚度大于80mm的所有板材供方不做力学性能试验,当需方要求提供力学性能时,供方只附中心层试样的实测结果。
5 2×××系、6×××系、7×××系合金以H112状态供应时,如合同中不加注明,只提供试样T42或T62状态力学性能。
6 厚度小于10mm并以O状态供货的板材一般不做T42或T62状态性能,用户需要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其T42或T62状态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若用户需要厚度大于10mm的O状态板材时,供方可以提供,但性能附实测结果。

4.4.2 板材的室温高向性能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室温高向性能

4.5 低倍组织
板材不允许有分层(不切边板材边部除外,但必须保证名义尺寸)。
4.6 显微组织
板材的显微组织不允许过烧。
4.7 外观质量
4.7.1 厚度≤10.0mm非H112、非F状态板材表面质量
4.7.1.1 板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裂边、腐蚀、穿通气孔、硝盐痕和包覆层脱落,厚度大于0.6mm的板材表面上不允许有扩散斑点。
4.7.1.2 板材表面允许有轻微的压过划痕、金属及非金属压入、擦伤、划伤、辊痕、松树枝状花纹和乳液痕等缺陷,退火状态允许有不严重的油痕。各种缺陷深度不得超过板材厚度的允许负偏差,并保证板材的最小厚度。
4.7.1.3 每平方米板材表面上,气泡总面积不应超过100mm2。
4.7.1.4 工艺包铝板材,允许有无包覆层的裸露部分和表面气泡。
4.7.1.5 板材表面缺陷允许用400号砂纸进行检验性修磨,其修磨深度不应超过板材厚度允许的负偏差,并保证板材的最小厚度。
4.7.2 厚度>10.0mm的板材以及所有H112、F状态板材的表面质量4.7.2.1 板材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裂纹和氧化夹杂物。
4.7.2.2 板材表面允许有压陷、碰伤、擦划伤、轧辊压痕等缺陷,但其深度应不超过板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并保证最小厚度。
4.7.2.3 工艺包铝厚板允许有包覆层的脱落部分和包覆层下的气泡。
4.7.2.4 板材表面允许修除在厚度偏差范围内的缺陷。
4.7.3 其他
4.7.3.1 板材边缘应切齐,无裂边和毛刺。
4.7.3.2 板材按理论计重。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板材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参照GB/T 6987的规定。
5.2 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板材的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参照GB/T 228的规定。
5.3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板材的低倍组织检验方法按GB/T 3247的规定进行。
5.4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板材的显微组织检验方法按GB/T 3246的规定进行。
5.5 尺寸测量方法
板材的尺寸测量方法按GB/T 3194的规定进行。
5.6 硝盐痕检验方法
5.6.1 用一滴0.5%二苯胺硫酸溶液(体积浓度)滴在板面上,10s~15s钟后若滴定处急剧变蓝,则表面该处有硝盐存在。试验后用滤纸吸干滴液,受检部分用水仔细冲洗擦干。
5.6.2 二苯胺硫酸溶液的配制:取0.5g二苯胺,倒入用10mL的蒸馏水和25mL硫酸(比重为1.84)配制的溶液中,待二苯胺溶解后,加入同种硫酸使溶液体积达到100mL。
5.7 外观质量检查方法
板材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检查,不使用放大器,当缺陷深度难以判断时,可采取打磨方法进行检查。
5.8 包覆层厚度的测量方法
板材包覆层厚度的测量按GB/T 3246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板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板材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按GB/T 3199的有关规定向供方提出,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状态、规格的板材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对经过盐浴槽处理的T3、T4、T6状态板材应进行显微组织检查。供方可根据生产情况检查硝盐痕、板材分层及包覆层,但供方以工艺保证,不做出厂检验。
6.4 取样
6.4.1 板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6.4.2 板材力学性能试验试样应符合GB/T 16865的规定。
6.4.3 每批板材力学性能取样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每批板材力学性能取样数量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6.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整批不合格,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判批(炉)不合格,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外观质量不合格时,为单张不合格。
6.5.2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不合格试样的板材上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如复验后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张板材判废,但供方可对不合格试样所代表的板材区间逐张进行检验,合格者交货。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板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在验收合格的板垛上、下三张的板材上打上(或贴上)如下印记:
a)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牌号;
c)供应状态;
d)规格;
e)批号。
7.2 包装、运输和贮存
板材不涂油,板间不垫纸包装。需方要求涂油或垫纸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其他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板材均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牌号;
c)规格;
d)批号;
e)供应状态;
f)重量或张数;
g)力学性能试验结果;
h)本标准编号;
i)供方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j)包装日期。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新旧牌号对照表

附 录 B
(提示的附录)
原状态代号相应的新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