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2024年11月15日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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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偷拍、偷录、窃听证据就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2002年4月l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规定》第68条也明确了: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新规定,对于争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不再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