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租用了土地做货场、建房、堆放货物场地经营,合同还有6年才到期,现在企业征用,请问该如何赔偿?

2025年03月22日 06:02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
“租赁”是土地承包经营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是一种外部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户支付租金。当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应当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还原土地承包者,承租方即丧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与原土地承包者重新约定签订续租合同,所以,租赁所得的土地只是土地经营权,并没有获得土地经营管理权的所有权。
所以因拆迁获得的补偿只是租赁合同中约定归承租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承租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收入的损失,对土地的补偿还是归出租方所有的。
承租方只能获得租赁合同中约定归承租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承租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收入的损失补偿,土地补偿应当归出租方所有。

网友(2):

应该赔偿你:建设费用和六年的营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