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法院判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2024-08-11 03:01:4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强制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执行申请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将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财产部分执行到庭的行为;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唤喊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岁闭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

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乎链裂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网友(2):

法律规定的。到了法院判决的期限了。你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将有权利强制性来执行他的判行拍裂决。比如你不档闭还钱。他们贺李就可能强制变卖你的家产来给你还债,

网友(3):

就是现期让你还钱,如果不还,就封闭你的才产变卖成现金

网友(4):

比如你卡里有钱就主动扣卡,没钱就变卖财产

网友(5):

就是说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让欠债人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