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月中旬,警方开展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行动,追缴自行车1228辆,大部分已找不到失主。武汉警方称,大规模将收缴的无主赃车免费发送给贫困群体,在全国都属首次。 (据武汉晨报) 警方的理由是这些车“无主”,而这种“无主”并非真正地没有主人,而是没有找到主人。但在这种情况下,车子的财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从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意义上讲,处置权仍旧保留在真正的车主那里,虽然因为车子不在手中这种处置权利没法行使。同时我们不否认这样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就失主来讲,由于对丢车现象的司空见惯和对寻找回来不抱希望,他们很少报案;就警方来讲,多靠小偷供述来确认丢车者的情况,却由于报案者少很难对上号,给警方增加了搜寻成本。然而,搜寻成本高并不天然构成可以随意处置别人财产的理由。比如说,一旦有一天一个领到免费车的人骑车上街,恰遇车的主人,而且他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那就是自己的车子,怎么办?官司打到警方这里,警方怎么办?至少比较棘手。但是我要说,这麻烦纯粹是警方自己制造的。 我认为,警方可以将无主车发放给困难群体,但是,必须遵循两条:第一,作为对权力机构控制的一条原则,法无授权不能为,因此,必须在已经出台相应的遵循民意的规范之下;第二,必须真正确认是无人认领了,这就需要抬高搜寻的门槛。比如可以在收缴大批赃车之后,通过媒体发布通告,让丢车者带齐购车手续现场认领,再限定个日子,多少天无人认领,即为无主车,然后就可以作为救济措施向困难群体发放了。这样,发放举措有了依据,即使遇到真正的车主找上门来,也可让其无话可说。 从这件事至少可以看出,我们的某些权力部门并没有时刻将公民的权利放在第一位,而是以开展工作的便捷为出发点;其次,权力部门对时刻约束自己的法律缺乏清醒的认识,很可能在为某一群体谋福祉时损害到另一群体的利益。因此,必须时刻强化以法治国的理念,把一切放到法律的框架下来进行规范。 (作者来自山东商报社编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