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视同销售处理。最后结转商品的金额小于发给职工的金额,是因为产品成本小于售价,账目才是对的。假设发放给员工商品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增值税率17%,则操作如下:
1、计提应发放福利:
借:生产成本 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7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3、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此时可以明显的看出结转商品金额是小于给职工的金额的。
扩展资料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
应付职工薪酬-百度百科
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会计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2、具体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车间生产工人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管理费用 (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领用全部产品的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贷:库存商品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会计分录错了,根本问题是没有理解视同销售的“视同”。
1.《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要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后一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请问:你把产品发给职工啦,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吗?
所以,会计处理,既不会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也就不会配比地出现“主营业务成本”。
2.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按照本条的要求,计提销项税没有问题(要按照销售价格而不是成本价格计提)。
3.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视同”销售,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通过《附表三》来调整的,按销售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看到这里,你应该知道怎么处理了吧!
我听过陈萍生老师讲《附表三》的处理,明白、透彻。
用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应该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