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作业求解答。 加急

2024年11月30日 12:42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韩国人必须预先与买主洽商产地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做详细的信用证开证前征询条件。
2.此时不妨要求开证方修改信用证加上此条款: THIRD PARTY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ACCEPTABLE. (意即第三方提供产地证或是第三方产地证是可接受的)。
次条款只要不抵触进口国的海关条款是比较好解决的方式。
若此条款开证人愿意修改,则可以要中方的发货方出具第三方的该产品的产地证。

网友(2):

日商做法不合理——因为,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虽然超出发盘有效期,但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即我方表示接受日方迟到的接受,则属合同成立。 所以,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网友(3):

韩国商人在合同的磋商环节以及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对产品原产地管理信息不了解,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网友(4):

在需转卖的情况下,没有明确持有产品出厂许可证,以马虎态度对待,同时合同上签订方面内容没有明确提出问题的条件可以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