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涉及具体时段和具体事发情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对于业主如何查看监控录像,物业管理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精神,业主要求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时,物业应予支持。
这要从设施设备的权属角度来看,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属于共有设施设备。
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在建筑物区划范围内,房屋的居住权人、典权人,由于能够直接享有房屋及相关物的支配权和利益,即对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处分权利。
因此,居住权人和典权人可以称为“业主”。
在房屋及相关物之上的特别债权人如承租权人,因为其对房屋能够享有支配权、排他权等“物权性”因素,享有对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效力,亦具备了“业主”的构成要素。
所以,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的承租权人也可以成为业主。
根据“业主”的这一规定性,由于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交换利益,它并不直接与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义务发生关系,所以担保物权人不能成为业主。
只有当担保物权人通过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了房屋及其相关物的直接支配权之后,才可能成为业主。
综上所言,所称谓的“业主”,事实上表达在两种语境之中,在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建筑物区划之内,则可以包括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和典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权
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的规定业主不能查看小区监控,但一般在不涉及隐私和重大事件的前提下,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查看小区视频监控。
但是监控录像在物业服务中一直都比较敏感,因为物管认为一旦调看就有可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所以为了避免麻烦,一些住宅小区规定只有警察来了才能调看监控录像。因此,如果业主丢了东西要先报警,警察来了物管才配合警察调出所监控录像。
一般情况下:
1、确认业主的身份。
2、物管有责任确认业主“财物丢失”是实情。
3、可以对业主查看某个时间某处监控录像进行登记和报备,经物管相关主管同意后,由物业人员陪同查看。
扩展资料:
业主的权利:
1、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参考资料: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关于业主调看小区监控的问题
百度百科--业主
业主有权利查看小区监控。小区内原本装有监控摄像头,这就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因此,小区业主对小区发生的事件及小区公共事务是有知情权的。特别是在自身财物丢失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了解特定时间发生的事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要从设施设备的权属角度来看,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属于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涉及具体时段和具体事发情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对于业主如何查看监控录像,物业管理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精神,业主要求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时,物业应予支持。
业主有权查看与己相关的部分监控,比如该业主居住单元的监控画面或历史记录等。但仅仅是查看,无权拿走或复制。
与该业主无关的监控或公共监控,单一业主无权查看。公共区域监控只能由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时调用,或者在涉及全体业主利益时,由业委会负责人及业主代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