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省市都有各自的物业管理条例,因此应该根据本地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既符合法规要求,又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所以“属地”原则不可忽视。
另外,目前很多小区物业内的常住住户不足,这也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因此各地都有一些具体规定,应该兼顾业主、物业公司双方利益,需要采取协商办法,如重庆,采取“双过半”的办法,即“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上调物业费的原文表述是这样的: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如小区有20万平方米,有10万平方米面积的业主同意)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两个“同意”必须具备。”
上海的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中,关于“物业服务的收费”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已组建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可见,“协商原则”是不可忽视的。
其次,小区物业费涨价是市场行为,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只要业主同意认可,然后告知居委会、街道、房管局备案即可,并不需要经过哪个主管部门的批准。
还有,看看你们业主和物业公司此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最后,提问者“最好有相关的条例”。请在百度搜索,案例很多,可搜索百度知道,关键词“物业费 业主 协商 批准”。
应该不是2/3。按照条例,对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每个地方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一般看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例如: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方可按照《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简单的说住宅物业双三分之二通过即可,商业物业双方协商调整
简单的说就是面积、户数双过半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