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条: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它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经验的主要优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我国,任何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一切国家机构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