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议事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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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的是不是议事委员会章程啊?

城市假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业主委员会章程

南京市鼓楼区城市假日小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办公地址
组织名称:南京市鼓楼区城市假日小区业主委员会。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9号城市假日小区内。
第二条 为了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9 号令)、《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及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全体业主须自觉遵守。
第三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小区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业主资格的认定和业主的投票权
第四条 业主资格的认定和业主投票权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认定和计算。
第五条 业主资格的认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依据进行确认。暂未办证的,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并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为准。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已婚个人的,应由产权人书面确认一个共有人作为业主代表行使业主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为个人共有的,应由共有产权人书面确认一个共有人作为业主代表行使业主权利。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书面授权委托所属人员作为业主代表代表其行使业主权利。若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指定亲的代理人作为业主代表。
第八条 业主发生变更的,新旧业主应及时书面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新业主资格的认定应以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普通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最大住宅单套面积数为基数计算投票权,不足基数面积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者有关权属证明,每证一票。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后业主的投票权,普通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业主投票权的计算办法同上,但若计算的单户业主的投票权超过10票的只能以10票计算。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若因故不能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委托代理人出席或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中予以明确,否则该项授权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上述授权委托书一次有效,若需再次委托的,必须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业主资料、业主授权资料以及业主代表、代理人变更资料,均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业主大会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其它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于每年的十月份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业主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时;
(三)1/4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时;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经已超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书面通知各业主代表。
第十六条 临时业主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需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否则无效。做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解聘或选聘物业公司、共用设备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业主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章程、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邀请物业管理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小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15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 名,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委员中自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部。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确认表;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及选票。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公司中兼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一般在2-5人之间。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每一业主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时,全体业主的过2/3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三十三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委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以此类推。
第三十五条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三十七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换届选举工作应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每届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名单应提交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任期内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议,经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者拒不履行业主应尽的义务的;
8、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或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1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四十一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二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出席业主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或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补选。当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予以补选。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律法规、业主公约规定的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2、拟订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
4、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月下旬召开一次。经3个或3个以上委员,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临时召集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2/3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列席。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拘束力,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违法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公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应予以记录,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对各委员及所属各部的分工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执行秘书应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以协商会议的形式与物业管理企业定期交换意见、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或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也可以与业主委员会会议合并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应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并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接收以下档案资料原件并妥善保管:
1、小区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公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立投票箱和意见箱。投票箱用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意见箱用于业主就物业管理及其他问题的提出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每周都应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意见箱内业主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小区内设置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供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小区的财务制度,并应建立帐册详细记载收支帐目,指定专人予以负责。
第五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会务活动经费、为全体业主利益的必要支出由业主大会决定。上述经费由小区内全体业主承担。
活动经费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中支取,不足部分的筹集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提议报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与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或不必要的开支,主要应用于下列方面: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3、组织小区内各种文艺、体育及文化活动费用支出;
4、为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的其他必要支出。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帐目应每三个月在小区内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说明报告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年会的30日公开,供全体业主查阅。
第五十六条 对业主委员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本小区,即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首届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