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出差,我不想去,如果公司提出不去就辞职,可不可以让公司辞退我,然后给我经济补偿?

2024年12月02日 15:5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公司有依法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企业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员工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或管理是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网友(2):

想法可以,但是公司又不傻,不会因为这个就主动与你解除的,估计给你穿小鞋的可能性比较大。

网友(3):

没错,你的思路是正确的
具体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要看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网友(4):

无故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是你有错在先,就是公司辞退你,也不会给你补偿的。

网友(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司上班就要执行公司决定。但公司也不能因为一次不出差就辞退你!当时来公司上班是怎样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