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按照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如能举证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无法举证,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未保价的邮件若发生丢失、毁损时,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邮资的3倍。但是不超过3倍邮资的限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扩展资料
不保价快递的赔偿依据应该明示
1、国务院法制办11月16日印发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野蛮分拣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遏制抛扔踩踏快件的野蛮分拣现象最引人注目,规定情节严重的,加重罚款之外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征求意见稿对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快件的赔偿条款应该是遏制野蛮分拣的利器,而且赔偿条款不仅能有效遏制野蛮分拣现象,还能倒逼快递企业的责任感,让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将客户物品安全送达。
3、当然,对于那些已经保价的快件,快递企业必然是呵护有加,轻拿轻放、妥善保管不在话下,因为快件出现损害、丢失快递企业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然而快递用户为降低成本,大部分快件都是采取不保价的方式。
4、快递不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自然就缺乏明确的责任,如果不保价快件出现损毁、丢失,快递企业基本都会想方设法少赔偿,有些是快递企业根据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内部规定对不保价快件进行赔偿,这种格式条款基本是减轻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其本身就缺乏法律效力。
5、有些快递企业拿出《邮政法》的规定对损毁、丢失的不保价快件进行赔偿,《邮政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6、依据这条规定对损毁、丢失的快件进行赔偿不仅断章取义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为《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然而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故不适应《邮政法》。
7、司法实践当中,不保价快递的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所述,快递企业对于不保价快递的丢失、损毁理应照价赔偿。
8、就是因为法律法规对不保价快递的赔偿依据不明确,仅仅提到“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让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快递用户无所适从,常常被快递企业牵着鼻子走,尤其是物品价值不高时,快递用户鉴于时间精力成本也就懒的理论,无条件接受不公平的赔偿。
9、因此《快递条例》应该对赔偿条款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让快递用户的维权依据明确化。当责任明确之后,既能维护好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更能倒逼快递企业的责任感,从而实现其对不保价快件也呵护有加。
参考资料:人民网-不保价快递的赔偿依据应该明示
未保价快递丢失可按合同法原价赔偿
2013年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应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但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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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然而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消费者应当注意,不超过3倍邮资的限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指寄件人和快递公司都很和气的情况下)是按快递单背面的条款赔偿,一般快递单后面都有写快件丢失时若没保价或声明价值将按首重1KG100元续重1KG30元赔偿,部分丢失赔偿丢失部分的重量按首重1KG100元续重1KG30元赔偿。
不按实际价值赔偿,原因是快递收你快递费用时是按重量收的,而不是按价值收你的快递费.你若保险(保价)他将按保险金额收你的保险费,赔偿也是按物品的保险额赔偿。
这样的快递条款是否合理我不知道,但你签字后发出了快件也就默认你同意这样的条款,是有部分法律效率的。
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包裹等,如有遗失,邮电部门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
现在邮局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5‰收取。
据《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按照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如能举证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无法举证,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快递的赔偿应该遵循哪些条款呢?
首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其次,《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再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拓展资料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彻底延误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根据国内快递服务的类型,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
a)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
b)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为7个日历天。
注: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到达之时起,到用户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例如,某一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省际快件服务时限为A个日历天,则从其交寄之日起,A+7个日历天后,快件仍未达到,则可视为该快件彻底延误(丢失),其余类型的快件以此类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未保价快递丢失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过去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几千甚至几万元的快递物品因为消费者未购买保价,丢失后只能得到几百块或者几十块钱赔偿荒唐局面。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然而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消费者应当注意,不超过3倍邮资的限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
二、未保价快递丢失可按合同法原价赔偿
2013
年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应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但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
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不管如何,贵重物品还是要好好保护,时时关注快递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