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具体类别,级别划分如下。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V(一般)、III(较大)、II(重大)、I(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影响局限在社区和基层范围之内,可被县政府所控制和处置;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后果严重,影响范围较大,发生在一个县市区以内或波及两个县市区以上,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地(州、市)级政府力量方可控制和处置。
5、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一个地(州、市)以内或波及两个地(州、市)以上,需要动用省级政府力量方可控制和处置;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动用全省的力量甚至请求中央政府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超出地方处置能力范围或者影响全国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目的是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处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冻灾害;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