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赔偿问题的如何处理?

回复请给出详细的法条依据。
2025年03月01日 14:04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赔偿问题的如何处理?

通常说可以双重赔偿,但并不尽然,如上海是不可兼得。其实双重赔偿也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

天津、四川省、湖北省、云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河南省、陕西省、内蒙古是差额赔偿或补充赔偿,就是说一般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比如,四川省的规定:“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黑龙江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比如,浙江省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总之,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赔偿问题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主要是看当地的规定。

网友(2):

侵权人赔偿后 不足部分 由工伤基金补足。
参考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网友(3):

可以找单位,也可以找单位。单位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网友(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所以,侵权与工伤可以同时适用。
顺祝好运!

网友(5):

选择而不能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