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申请报废,也有可能申请拍卖。
查获走私车后,30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取车,公安机关会公告3个月,而后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扩展资料:
今年9月7日下午,南京交警一大队机动中队民警正常在经五立交附近巡逻,行经施工维修路段时,发现一辆崭新的宾利欧陆跑车违规停在路边,对过往车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民警下车查看发现,这辆宾利跑车还未正式登记上牌,玻璃内贴着一张外地临时号牌。因一时间联系不上车主,为缓解交通压力,民警将车辆清拖回大队停车场。
车辆拖回来之后,车主迟迟没有来大队处理,这引起了民警的怀疑。当民警到停车场进一步检查车辆时,有了更大的发现。打开这辆豪车的引擎盖后,民警发现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存在伪造、改号的情况,号码与车辆内放置的临时号牌上的信息不一致。
此外,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只是印在一块小铁片上,将原来的号码覆盖了起来。交警一大队的民警李昕当即判断,这是一辆非法入境的走私车。
目前在南京,海关查到的走私车是可以拍卖的。“那么,南京也可以尝试对交警罚没的走私车进行拍卖。”不过他表示,在试行的同时要谨防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此外他提醒,如果交警罚没的是盗抢车辆,即便公示后没有人来认领,但根据《物权法》,物权是有追及效力的,要避免对原车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京交管查获走私车多数被报废 专家建议拍卖
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规进口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会构成走私罪。
购买走私汽车要承担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定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走私罪构成要件
客体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象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其实没什么大问题,弄点钱就搞定了,他们名为没收其实过不了多久还是通过某些渠道流向了市场,像我们就可以搞到海关拍卖车
走私车查获后交警部门会将走私的车扣下没收,上缴国库,统一拍卖处理
走私车就是不能上牌照,没有发票等一切新车该有的手续,一旦逮住,交警就要追查汽车来源,结果:拘留管制(时间由情节而定,大了就坐牢,小了就罚款、扣车)。
你好
判决没收,上缴国库,统一拍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