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有什么异同?

2024年11月22日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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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网友(2):

这个范围说起来算大不打,说小也不小,我把我知道的说一下吧。首先留置权只适用于动产,而质权和抵押权对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皆可适用;其次,就优先性,留置权最为优先,接下来是登记过的抵押权,再是质权,最后是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最后,只有动产质权是债权意思主义,即只要质押合同成立,动产质权就设立了,而留置权和抵押权(当然不动产质权也是)则是债权形式主义,即必须登记后,相应的权利才会设立。以上便是我的理解,估计会漏掉一点,还是建议您集思广益吧。

网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