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请看条文: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解释:本条就明确规定了职业病的概念仅仅针对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以,未在职业活动中的职业病,均不适用于本法。
要看具体接触的是什么职业危害因素,像粉尘就有十几年的追溯期。
对退休后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