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劳动法这块的,对这种情况特别同情,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1、你父母的情况,可以要求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但是要注意这样几点:
一、你的父母应当主动提出和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必须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医院提出签订固定期限,也未尝不可,因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标准,不论签什么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这一条多多少少有点冒险,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你的父母离职是有经济补偿的。
首先要明确,在经济补偿上要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段计算。
2008年以前,适用《劳动法》。
2008年以后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08年前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一年补半个月。举例来说:08年前共10年4个月,则补10个月加半个月。08年后2个月补半个月。
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
3、建议让你的父母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竟老人家找好工作也不容易,医院不管怎么讲,也是不错的单位。
同时也给一个庸俗的建议:有时候光用法律不行,中国古人也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该送送就送送,该请请就请请,国情,谁也没有办法。
4、如果一定要仲裁,也行。那就得这样,首先要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要你们够强硬,单位是不能不用你们的。
5、你们可以向当地的12333询问法律和政策。这是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热线。但是有时候这个回答也不准,那么就多打几遍好了。
那单位是胡来的,可以考虑起诉或其他办法。以下两条已经可以证明你父母的事实合同,而且未有他们所说的那种休息:(新劳动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违反了。协商不成,只有起诉。
去当地劳动局说一下,不然去工会!我们公司也建了十年,除了重新签合同外,其它没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