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汇款汇错人了。怎么办。

2024年12月02日 21:49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可以先以律师函的形式催促对方偿还,如未偿还,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利益的取得缺乏合法根据。

其中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就可以被认定是不当得利。

如果对方拒绝退款的话,就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要想通过法律来维权,就一定要把汇款单保留好,作为有效证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网友(2):

你把给张三的钱汇给了李四,并且用的还是李四的姓名和账号,是不是?如果这样只有跟对方联系,让对方给你汇回来,如果对方有意不还,金额小的话确实不好办,如果金额大我想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进行诉讼,我也没有经历过,只是说出自己的想法。

网友(3):

是你填写错误,还是银行的过失?要是银行给你弄错了,你就找你汇款的银行这个网点不解决你就找他们上级,找总行,员工失误,谁过失谁赔偿,按理说,银行汇款,必须姓名和账号一致才能汇款成功的啊

网友(4):

账号和账户名对不上的话,应该是汇不到的,但是对方到账了,这就有问题了,银行系统问题?还是你自己填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