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 号)的规定,纳税人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如果纳税人计提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 2%,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原先计提未使用的可以挂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的税前可以扣除。
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当年可税前扣除,其中0.8%上缴,1.2%单位使用,余额可转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