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对员工进行现金处罚吗?具体在劳动法里面那一条可以说明?

2024年11月20日 22:24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企业是可以对员工进行现金处罚的。但当月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工资的20%。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网友(2):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 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且这种做法还被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理由有二: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其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网友(3):

答:虽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得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可以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之前,规定深圳企业有罚款权的法规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是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因《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当与广东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中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规定中的罚款权已经不能适用了。
二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此规定中的经济处分,就是若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属于特区法规,依照《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部门规章、省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当《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综上,虽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得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可以依照经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且要公示,内容合法才能适用于员工。

网友(4):

企业是无权对员工进行现金处罚的。你对此有异议,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