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17:2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个人所得税调整时间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

  2、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3、税务总局还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4、假日加班工资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解答热点问题,加班费不属于补贴津贴,需按工薪收入纳税。

  2012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同时,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5、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此,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6、家庭个税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税,单薪家庭准许夫妻两人扣除,有孩子的家庭有抚养孩子的扣除项,有老人的家庭有赡养老人的扣除项,相比目前的个税制度显得更为公平。这也意味着,所有的收入项目都要计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主要以工薪收入为主,因此相比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族家庭,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家庭将要承担更多税收。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网友(2):

  后两条是错误的。。。同意1-2条。官方解释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49/7522168.html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此外,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打印】 【关闭窗口】

网友(3):

网友(4):

个人所得税按实际发放时间计算,3月10日发放2月工资就应该按2000扣除,
所以公司三月份做2月份工资应该调整起征点的

网友(5):

应该按实际发放日期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3月份实际的发放的工资个税要按税务规定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