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有好几个,不知楼主具体说的是哪一个。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1973年1月26日生效。该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之一。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同年10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2、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s for the Purpose of Detection),于1991年3月1日签署,目前已经生效,旨在防止使用塑性炸药危害航空器的非法行为。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楼主说的《蒙特利尔公约》应该是指这个吧?该公约在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中国民航总局对中国政府的签字行为有一个解释“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约才对该国生效。”
该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但似乎并不包括中国,因为中国立法机构没有批准该公约,更没有提交批准书。
该公约没有规定堆行李丢失的具体赔偿金额,只是说赔偿上限是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鉴于上述情况,楼主行李丢失,只能按照承运人的规定办理赔偿。
若楼主对这种处理不满意,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个人以为,楼主胜诉的可能性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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