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正式实行。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个税经历了七个阶段的发展:
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起征点800元;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2005年,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07年,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