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必须在开票当月,而且是所有联次收回,才允许作废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已误作废发票,但购买对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对比对信息进行核实原因并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因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建议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说明情况,配合协查,沟通处理。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发票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只要开票方将误作废发票的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纳税证明,受票方即可抵扣税款。
只有当月作废的发票可以撤销,隔月则不行。
如果纸质发票已写上“作废”二字,那最好不要再撤销了,因为已经不可以使用。
撤销废票,进入开票系统,查找废票,找到那张废票,将这个发票取消作废就可以了。
作废错的发票可以撤销,想请教下要怎么撤销
作废了就重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