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赁了个房屋接手到时候特别的破旧,签订了几年合同。我进行了扩建和装修改造。合同期满房东收回

2024年11月18日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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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添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这两条就房屋租赁经出租人同意但租期未届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对装修、扩建物如何处理作了界定。由于是合同期限未满,因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期满归出租人的约定对此已不适用。前者较好理解,不再赘述,后者关键是扩建是否办理了合法手续,从所讲通过关系进行的扩建,言下之意应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扩建也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证,因此,此条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过错,故如系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未办相关手续,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己未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扩建费用;如系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如无合法手续,则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度承担;如系不可归责原因解除,亦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

网友(2):

根据这条,没有约定期满后扩建部分是否无偿留给甲方,你可以据此要求补偿扩建产生的费用。而且你们合同没有到期。中途解除合同时,如果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有过错,应当赔偿过错方损失的。当然在租赁期满前出租方拆除扩建部分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网友(3):

修建和扩建是不一样的,修建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修理建设,原有面积不变;扩建是对原有建筑增加和扩大。因此对扩建的部分建筑你可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