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

2025年01月03日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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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

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

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扩展资料:

属于公安机关直接处理案件的赃物、赃款,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应该退还失主的,由领取人或单位写出收据存档备查;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上缴;没有证据作用,又不宜退还给原持有人的物品,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前填写销毁扣押物品清单,由批准人、销毁人、销毁监督人分别在清单上签名存档备查。对于容易腐烂变质和无法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委托商业部门变卖。

已经腐烂、变质的物品,经批准后销毁;销毁前先行拍照,存档备查。赃物属于大牲畜的,可先委托农业生产单位饲养、使用,结案后再进行处理。侦查部门在处理扣押物品时,严禁私分、变卖、调换、挪用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