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施某在某公司上班,该公司内部规定,只支付薪水与按照业绩给予不同的奖金,但一律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一年后,施某感到这样工作下去自己没有任何保障,遂开始找寻新的工作,很快被一家外资公司录用,但要求他即刻上班,于是施某马上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表示,施某必须把手头的工作全部做完并交接完成后方能离职,施某感到时间上来不及,不愿意。该公司称,不按规定办理离职的,不予开退工单。那么,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施某符合该条的规定,可以立即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不予开退工单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