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要求申请人开《不扰民证明》,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4年11月29日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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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不扰民证明”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即征求周围住户意见后,经周围居民全部同意才能让商铺“落户”居民楼。环翠区行政审批中心一位徐姓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住宅区事务属所辖居委会管理,因此,应由所在居委会征求居民同意,并开此证明。

网友(2):

“不扰民证明”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即征求周围住户意见后,经周围居民全部同意才能让商铺“落户”居民楼。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住宅区事务属所辖居委会管理,因此,应由所在居委会征求居民同意,并开此证明。

网友(3):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户管理条例都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只是要求有注册场所证明,租赁的要有租赁协议。
实际执行中,同样的工商局五花八门的作法:
1.合肥或郑州民房可以注册公司;
2.北京,南京民房不可以注册,民房的话开《不扰民证明》,也是废纸一张;
3.上海找工业园区提供一个虚拟的地址都可以;
4.民房开《不扰民证明》,在很多地方是有这样的要求;
法律依据都是一样的。
结果你看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