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20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急!!!谢谢!

2024年11月14日 13:17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2008年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区别在于:2008年前签订的合同,不计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2008年之后签订的合同,可计算签约次数。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员工和公司签订过服务期合同,员工在服务期满前辞职,公司可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你和公司没有约定过服务期(必须在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合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支付。

网友(2):

1、没有什么区别
2、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违约金,可以拒绝支付。
除非你接受了培训,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在此之前离职的,需呀按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比例。

网友(3):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条说的就是满一年没签订劳动合同,那就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没有书面签订,但视为已

网友(4):

一、调岗调薪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才算算成立,否则属于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如你原岗位工资为每月10000,后勤则为2000,你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足差额,前提是你不能去上班,你一旦上岗,表明了你已经默认了公司的行为。
二、关于违约金,你是否与公司签订过任何相关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的协议,或其他培训协议,如果都没有,那无需赔偿。如果有,请看清条款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