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派出所是怎么处理的

2024年11月01日 16:5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财产类民事纠纷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现因民事纠纷产生斗殴等情节,公安局应对纠纷中的肇事方或过错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凡持械伤人或故意损坏财物者,应视情必须给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罚款的处罚;纠纷双方均有错且又均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必须视情分别给予处罚。治安处罚不影响对民事赔偿的调解。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交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存档备查。对不服公安派出所调解意见的,应劝导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1、协商。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网友(2):

一般民事纠纷,警察派出所接警后,也会介入民事纠纷的协商解决,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能够确定非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民间纠纷或民事纠纷时,是劝解促合,通过明法析理,让当事人知之自我过错或不当,达成双方谅解,止息纠纷,这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

能调和成功最好,不能调和的,建议通过亲朋好友、单位、居委、村委、民间调解机构等进行协商,如果还不能解决的,只能向法院起诉了,让法院进行调解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扩展资料: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当地派出所警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

民事纠纷百度百科

网友(3):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 派出所的民事调解遵循的是 双方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以通过派出所出面的方式来解决这件事情。至于具体怎么处理这个是看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并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

  2. 如果鉴定为轻伤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一是要求加害方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加害方民事赔偿(也就是经济赔偿)。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正常情况下,头缝合八九针派出所应该对加害方进行行政拘留。

  3. 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或所在地的检察院投诉,同时要求派出所对你的伤做伤害程度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不需要花诉讼费。

  4. 派出所本来就不处理民事纠纷,只是作为中间人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那就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了,派出所会建议你们通过正规的司法途径解决,也就是去法院诉讼。

  5. 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他们。你们证据比较充分,有验伤报告,不管派出所和他们有没有关系,只要你们报了警,派出所肯定有备案的,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们并要求做出一定赔偿。

  6. 如果派出所不作相应的调查,也不对此做出处理那也可以以不作为起诉他们。
    此案应该是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罪,应该是属于刑事案件了。但是对于打架派出所一般是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的,会要求双方进行和解。

  7. 单纯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民事纠纷派出所无法处理。

网友(4):

公安局应对纠纷中的肇事方或过错方应视情必须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凡持械伤人或故意损坏财物者,应视情必须给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罚款的处罚;纠纷双方均有错且又均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必须视情分别给予处罚。治安处罚不影响对民事赔偿的调解。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交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存档备查。对不服公安派出所调解意见的,应劝导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网友(5):

  1、公安机关严禁介入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但在处理某些治安案件中,可以就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调解。
  2、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多由合同、债务等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演化升级而来,一个案件到底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案件有时候界限是很模糊的,实践中难免有将貌似诈骗案件实为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的情况出现。其实,诈骗类案件与合同、债务等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是有本质区别的。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都有明确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3、但在轻微伤害等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做相关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