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专家论证需要什么程序?

2024-11-08 02: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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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心服务;

(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从事相关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及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邀请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

(三)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论证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当专家组认为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做重大修改时,施工企业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六)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论证意见书按附件填写。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在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好识别。

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加强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包括安全、质量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施工完成后的验收;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质量员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扩展资料: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附属文件,深基坑工程为: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结构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就不再需要。 

基坑和基槽都是用来建筑建筑物的基础的,只是平面形状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较接近方形;,基槽是长条形状的,而且有时候比较长.你要掌握的是它们的形状的区别.

基坑是指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的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也就是说,一般定义深基坑为: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反之则为浅基坑)

特点:

1)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安全储备较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应有应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险情,需要及时抢救。 在开挖深基坑时候注意加强排水防灌措施,风险较大应该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如软粘土地基、黄土地基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的地基中基坑工程差异性很大。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有差异。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都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外地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简单搬用。

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不仅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有关,还与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位置、抵御变形的能力、重要性,以及周围场地条件等有关。

有时保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安全是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关键。这就决定了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因此,对基坑工程进行分类、对支护结构允许变形规定统一标准都是比较困难的。

4)基坑工程综合性强。基坑工程不仅需要岩土工程知识,也需要结构工程知识,需要土力学理论、测试技术、计算技术及施工机械、施工技术的综合。

5)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基坑的深度和平面形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变形有较大影响。在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中要注意基坑工程的空间效应。

土体,特别是软粘土,具有较强的蠕变性,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随时间变化。蠕变将使土体强度降低,土坡稳定性变小。所以对基坑工程的时间效应也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

6)基坑工程是系统工程。基坑工程主要包括支护体系设计和土方开挖两部分。土方开挖的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将对支护体系是否成功具有重要作用。不合理的土方开挖、步骤和速度可能导致主体结构桩基变位、支护结构过大的变形,甚至引起支护体系失稳而导致破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力求实行信息化施工。

7)基坑工程具有环境效应。基坑开挖势必引起周围地基地下水位的变化和应力场的改变,导致周围地基土体的变形,对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影响,严重的将危及其正常使用或安全。大量土方外运也将对交通和弃土点环境产生影响。

基坑围护结构体系

1.基坑围护结构体系包括板(桩)墙、围檩(冠梁)及其他附属构件。板(桩)墙主要承受基坑开挖卸荷所产生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并将此压力传递到支撑,是稳定基坑的一种施工临时挡墙结构。

2.地铁基坑所采用的围护结构形式很多,其施工方法、工艺和所用的施工机械也各异;因此,应根据基坑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面环境条件等,特别要考虑到城市施工特点,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深基坑

网友(2):

一、专家及论证程序: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专家选择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扩展资料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附属文件,深基坑工程为: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深基坑

网友(3):

深基坑方案论证必须有计算书交给专家组即可,他们会在审查后(含现场审查),对你们的方案进行审定(不合格的话会提出整改意见),合格的话他们会出具书面评定结论。
专家签署会审意见,可以施工就等总监审批,完成后就可以施工了。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深基坑支护方案要找专家论证需要的专家组专家为在该行业被认定为专家(进入专家库)的人员。 按照“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专家论证会议按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会议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网友(4):

  关于深基坑专家论证的程序
  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 一、组织、编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及论证程序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网友(5):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热心服务;
  (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从事相关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及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邀请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
  (三)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论证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当专家组认为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做重大修改时,施工企业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六)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论证意见书按附件填写。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在图纸会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好识别;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加强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包括安全、质量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施工完成后的验收;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质量员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