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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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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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①在这种制度下,"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权操于父母,祖父母等尊长之手,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只有到结婚那天,才能见到自己的新娘或新郎,满意与否都只有接受.阶级、等级和家庭地位的差别,给通婚带来了严格的限制.所谓"门当户对"就是这种限制的体现.结婚的主要形式mm聘娶婚,往往也成了买卖婚的别名.在电视剧《京华烟云》中,姚木兰嫁给曾荪亚,光嫁妆就有48个大箱子装,想必曾家的聘礼亦必不少."门当户对"几乎成了"以财论婚"的体面的别称.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六礼"为(1)纳采,(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其中以纳征为中心,即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交纳聘财之后,婚姻即告成立.可见这种繁文褥节的嫁娶程序,只不过是买卖婚姻的一块体面的幌子.正如恩格斯所言"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②这种包办强迫婚姻的深层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区分嫡庶之别的一种需要.电影《大红的灯笼高高挂》中的"老爷",名义上妻子是一人,而他还有五房姨太太;古代的皇帝,名义上的妻子只有皇后一人,可他还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这些都是实际上的多妻制的反映.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的多妻制是并行不悖的.这种多妻制,还具有等级制的特点,剥削阶级中男子纳妾的状况,一般说来是同他们在封建阶级中的地位相一致.纳妾几乎成了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古代科举制度中,考上的举子们为庆贺中榜,往往第一件事就是纳妾,以示身份、地位.这种实际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伦理观和家庭人身依附关系决定的;"女子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从来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基础、而男子却可以凭借财富和权力实行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所谓的"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诗经.氓》中的女主人公"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hh"③这是当时妇女家庭生活的生动写照."男女授受不亲""男女有别""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的重要内容.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着礼和法的重重束缚.封建礼教要求妇女恪遵"三从"、"四德"、"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德"、"言"、"容""功"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标准,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在古代, 妇女往往只有小名而无正式姓名,结婚之后则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称"某门某氏".这是男尊女卑,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突出表现.从古代豪门中,女子称丈夫为"老爷",也可看出这是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反映,已婚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种限制和剥夺,中国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根本上巩固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在《红楼梦》里,贾宝玉见贾政,就像老鼠见了猫一样,就是一个例证."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之义的缩影.一家之内,"父叫子亡,了不得不亡,"一国之内,"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
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④在整个古代 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制离婚,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妻子"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行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代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由于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丈夫,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和离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
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
.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些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即可提出离婚.中国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男子处在一种有利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
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
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作用.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设"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律"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
,即一旦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问题,其它事项一概委诸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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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
  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
  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网友(3):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呈现出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由父母和其他长辈决定的。在古代中国,父母和其他长辈有权决定儿女的婚姻对象,儿女通常只能接受长辈的安排。这种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家庭的联姻,也就是为了增强家族的势力和地位,结合不同家族的联姻。

其次,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以男尊女卑为特点的。在古代中国,男子被视为家庭的主人,女子被视为附属人员。男子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女子没有权利参与管理。男子有权决定儿女的婚姻安排,女子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第三,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以婚后隔离为特点的。在古代中国,男女通常在婚后隔离开来,男子居住在父宅,女子则居住在公堂。男女之间很少有交流,男子出门时也不能带着妻子一起。这种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男女之间的疏远,也是为了保护家庭的和谐。

总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呈现出由父母和其他长辈决定、男尊女卑以及婚后隔离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性别观念和家庭关系。

网友(4):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网友(5):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2、唐代关于离婚的法律制度 麻烦多来点问题补充:...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