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诉讼

2024年11月23日 02:0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规范要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请求(参见告什么);二是根据诉讼请求阐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未写清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未达到充分,这就给自己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再次,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诉状后,和律师一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着重从以下两大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是坚持协议有效。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定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定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问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另外,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
再次,床位大小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由于原告考虑多方面的原因,放弃了继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再者,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是即使双方不按照已经达成的继承遗产的协议履行,原告请求继承遗产的数额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之女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但首先必须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多少。而要正确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须先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首先,必须把被继承人之子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去。当然,其具体数额可以按照其创造的价值确定。
其次,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创造者的被告,其财产也必须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的近一半财产是被告的。
再次,必须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去。这些财产包括:(1)位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当时,考虑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就用了被告的名义。对此,有当时投资的当事人的原始凭证及历年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细目为证。如果原告能实事求是出发,就不会否认上述事实,即摊床的真正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五位亲属,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只是因为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照。(3)新购买的一处楼房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告之子买的,且有房屋产权证为凭。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诉讼期间办理的,但仅仅是对原来事实的确认,而且这一确认是房屋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对财产有异议,只能重新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债务4万多元,应该用共同财产偿还后再继承遗产。
【怎么打】
打官司关键在"打"。而如何"打"得好,"打"得赢,却很有讲究。尤其在今天比较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就更有艺术了。那么,怎样才能打得好呢?
首先,得请一名好律师。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自己又能说的清楚,说的在理,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了。但往往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自己又缺乏法律知识,无诉讼技巧和经验,请律师就非常必要了。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与其他人相比,具有法律知识全面、诉讼经验丰富的显著优势,因而,请律师就成为人们打官司的首选。但是,必须请"好"律师。现在,律师队伍里虽然都是律师的称谓,但也不乏"东郭先生"之辈。一名好律师能帮助你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从而保证该打赢的官司能打得赢。
其次,把好证据关。现在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顺口溜,固然有对社会现实客观反映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是司法情况的客观的、真实的写照。从法律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而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对官司的成败至关重要。而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往往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不能低估,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本案中律师在答辩阶段就十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所以,律师应从案件事实出发,让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或指导当事人去收集相应证据。如本案中当事人说有一处房子,是其和其哥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因其父母不是城市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才以其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于是,律师就让当事人找当时办理房照的部门证实这一事实情况。收集和运用证据固然重要,但保存证据更重要。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因此,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很多人往往认为事情既然已经办完了,保存不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无所谓,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被告提出的为其父母购买的房屋和沈阳某批发市场的摊床系他的亲属共有,都有当事人的出资和历年分红的原始记录。这为主张的提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怎么赢】
一是"打"法、"斗"法。打官司其实就像军事上打仗一样,要赢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战略战术。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也得有战略战术。要打得赢,就得用足、用好和用活法律。把好法律关,为官司的最终胜利奠定基础。
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就实体法而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由于继承案件种类很多,不同案件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因而,打官司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的过程,当事人必须针对具体案件"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就本案来说,首先要确定"遗产"有哪些,这就必须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剩余的部分才是"遗产";然后,再确定--谁有权继承遗产?本案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儿子;最后,依法分割遗产。
就程序法而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只列胡某为被告,而未将被继承人之子列为被告。而从法律规定来看,被继承人之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因此,当事人应该主动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依法追加被继承人之子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被继承人之子以原告身份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舍此,别无他法。此外,被告提出: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之父母本人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对于这两点,因为有案外人主张权利,作为人民法院要么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先析产然后再继承;要么将与本案有争议关系的财产另案处理。当事人应该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是掌握庭审技巧。此案由于原被告最先有一份协议,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被告就把第一份原始协议当场撕掉,但被告有此协议的复印件。而原告张某在第一份协议上签字画押,第二份协议由其夫代签,现在又以此为理由,提出程序不合法。所以,此节事实的确认非常关键。由于原告有意回避这一事实,因而,不能指望其拿出这份原始协议;只能利用庭审,让原告先承认这一事实,然后被告再把手里的复印件拿出,这样,就不会因原告否认这一事实而陷入被动的境地。当然,庭审技巧不仅仅这一点,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的艺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继承遗产协议书》,但该协议未明确王某的遗产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且继承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尽管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但协商不成时,并不因此丧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按法定继承作出了判决:被告胡某再给付二原告152637.50元。对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和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说】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来变更原来已经达成并实际部分履行的继承遗产协议是错误的。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订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订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就其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存在不同(一分为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闯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夫妻二人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就是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虽然他们之间没有血亲关系,但这种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弘扬的,因此,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做法,并赋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再次,也不存在误解的问题,即使是误解也不是重大误解。一审法院以"《遗产继承协议》没有明确遗产的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为由就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存在着重大误解,才能予以变更或撤销。而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当事人既不存在误解,更不存在重大误解。从协议约定来看是给付遗产10万元,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每人2500元,直至死亡时为止,而二原告人何时死亡,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告所支付的"赡养费"最后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很难说法院判决给付原告二人每人近10万元就是合理的。更何况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继承遗产协议,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根本不存在判决中所认定的"协议不成"的情况,这种司法救济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如此"法不容情"的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后,床位使用时间长短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因为继承权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利用共同财产所具有的经营权创造的以及将来可能创造的利益和继承没有任何关系。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原告考虑到多方面原因,其中包括"情"的因素,放弃继承权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其他财产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法院有什么必要去干预他人已经行使了的权利呢?这对维护已经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有什么意义呢?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如何处理好法院的司法权与当事人"自治权"的关系,仍是值得我们司法机关认真思考的问题。
【律师提醒】
由于继承官司的特殊性,即涉及"情"与"法"的关系问题,不仅在诉前要思考好官司该不该打,而且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就必须把"遗产"的范围搞清楚,不能仅仅靠自己的了解,甚至是猜测来判断遗产的数量。否则,将赢了官司赔了钱,又打丢了情,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网友(2):

一、立案起诉阶段诉讼的开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过后书记员才能排期和确定开庭时间。立案时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1、整理资料和证据:立案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相关的继承诉讼证据,例如遗嘱公证书、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赠与扶养协议等等。2、书写和递交起诉状。二、庭审阶段立案通过后,法院会发送传票,传票中会记载开庭的时间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起诉材料,供由被告参考并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期间,双方可就针对证据的效力、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法庭辩论。甚至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当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三、诉讼执行阶段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是上诉的,该判决生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3):

你的材料显示你父亲与再婚妻子再1996年离婚,他们当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吗?如果已经分割过了,而且你父亲没有再婚,他2005年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全部为个人财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应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即你的祖父母)。如果无配偶且父母已经去世,则继承人只有你和你那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如果妹妹已经成年,遗产二人平分即可。如果尚未成年,扣除一部分生活费后由你们二人平分。需要明确的是你父亲的那两套房子现在谁手里?存款在谁手里?如果都在你手里,你就不用起诉了。自用一部分,等着妹妹来找你再分割就是了。如果都在她们手里,就很难理解了。怎么离婚将近十年,财产还在已经离异的妻子手里???如果在她们手里就要麻烦多了。说明他们离婚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你只能起诉解决问题了。由于情况不详,也无法给出详细解答。

网友(4):

呵呵呵呵呵,几个问题:1、这些财产的年限?是93年至96年的?93年前的还是96年后的?2、你和你妹妹的血缘关系?3、如果财产是93年前的,用不着分割;96年后的,你和你妹妹分割;如是是93年至96年之间,那你后妈也有份。如果你搞不清的话,还是请专业律师来帮你解决。
呵呵呵呵,也就是说,你得搞清财产的时间来源;你和你后妈及妹妹的关系;然后才是继承关系。
呵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网友(5):

鉴于你咨询的问题太详细,在网上几句话说不清楚,建议你最好在当地请一名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这样对你解决遗产纠纷方便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