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供货模式一般常见于超商的供货商。后期集中开票可能有几个问题,1,发货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已移交给收货方,不及时开票税务部门或许并不认定销售不成立,发货企业有潜在税务风险;2,发货后,因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已转移,故其经营风险也应及时移交给收货方,不及时开票意味着经营风险依然由发货方承担,发货企业增加了经营风险。3,超商结算中心一般会在收到发票后才安排货款的支付,其账期30天是指收到货物及发票后的30天,不及时开票发货企业会增加财务风险。所以,合理的做法是,发货企业每月与对方核对发货数量后,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及时开具发票。
另外也可以作为发出商品处理,待结算时开具发票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