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随时去探望子女吗?

2024年11月17日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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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未保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网友(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比如,人民法院判决探望子女的时间是每月5日,如果当月5日该子女需要准备第二天的考试或者生病不宜外出,那么父母应当重新协商探望子女的时间,以不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条件作出调整。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包括是指行使望权的一方有以下行为:一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会危及子女的健康的;二是在探望时对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三是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的;四是借探望之机有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五是其它不宜行使探望权的情形。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出现以上对子女不利的情形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其他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中止。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无方无故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对此,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探望权的判决或者裁定。
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