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执行利息的解释如下:
生效判决判项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该存款利率是指定期而非活期。
相关法律解释:
最高法院在针对该执行依据判项的理解争议的执行监督中明确,解决这个争议,执行法院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解释;二是请求作出该判项的法院审判部门释明。
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上从三个层面予以论述:
1.“同期同类”的用法与银行业“同期同档”相一致;.
2.活期与定期有区别,活期分段算,定期按档位;
3.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符合违约金惩罚意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