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驾驶证怎么处理,扣分吗?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驾驶证怎么处理,扣分吗?
2024年11月27日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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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三项是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规定是,交通肇事逃逸,被擒获后拘留15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时不能再次办理驾驶证。罚款200--2000元。

《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