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不缴纳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另对案件受理费有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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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
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参考资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百度百科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具体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探视权,指的是父母双方分居、离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判决撤销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所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新婚姻法对探视权利进行了确认,探试频率、探视时间、探视方式都可以确定。一般认为,探视时间固定在某一日期比较好,探视频率不能频繁也不能随意,间隔半个月左右为宜,探视方式可以是探望,也可以接出来,事先应安排好时间、地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探视权的行使,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便于抚养方的管理和教育。对于一方借探视骚扰对方或探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将撤销其探视权。 2、 金钱可以买断探视权吗?“生子损失费”能否得到法律认可? 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人身亲权,它建立在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上,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任何行为包括离婚都无法解除。对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已,并非解除其与子女间的关系。因此,金钱不能买断探视权。如果本案由当事人私下解决,并且双方均同意以10万元了结此事,则可“民不举,官不究”,既然已经闹上法庭,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要确定这10万元的性质及李女士有没有获得这10万元的合法依据,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生子损失费”一说。从本案案情来看,李女士和林先生非婚生子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没有谁侵犯谁的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有任何的“损失”,因此,“生子损失费”之说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宜写入调解书中。何况本案还有“借腹生子”的嫌疑,“借腹生子”已被法律明文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衍生出来的费用属于非法收益,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3、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保护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探视权?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视权纠纷最大的问题是执行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遭到阻挠,由于探视权涉及人身,无法直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拒不执行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这一行为纳入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为了保护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在婚姻法中应增加强制执行探视权规定。当然这里的强制执行并非专门针对人身而言,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阻碍探视权行使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来间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若情节严重的,探视权受阻的一方还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离婚案件的判决中要写明探视的内容,以利于日后执行;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要注意在协议中写入有关探视问题,一旦日后一方违反这部分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中若未涉及此内容的,探视权受阻的一方也可以探视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唯有这样方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 子女在此类协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吗?他们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如何保护? 法律增设探视权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使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够定期看望子女,不致遭受离婚、失子的双重精神痛苦。另一个是使父母离异的子女依然可以得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爱护,不致因长期与一方生活而与另一方感情淡漠,不致因父母离异而给其造成心灵创伤。探视权的规定应更主要地为子女的最优利益考虑,必要时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如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探视不能过于频繁,每次探视时间不宜过长且应固定较为妥当;在探视期内,一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另一方与子女有单独相处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如果探视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申请剥夺探视权。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