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曾经有过一个叫《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法律,现在已经失效,那时候仓储保管是一个合同。《合同法》把他们分开成两个合同,但是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般认为他们的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两种合同都是提供保管服务,但是,保管合同的范围更广,甚至包括仓储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需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该类业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