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利变卖小区的设施和土地?望法律顾问给以回答?

2024年11月28日 03:4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依据上述法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基地使用权和共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同时一并转移给了新的业主,
3.开发商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了小区的容积率,小区的容积率是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小区总占地面积的比率。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之前即确定了小区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可见,开发商将小区内商品房全部售出后,若没有特别约定,则小区占地范围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也应随之一并转移给该小区的全体业主。
所以,不管从形成过程来看,还是从物权法理论看,住宅小区的共用土地应是全部业主共有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变卖小区的设施和土地。

网友(2):

没有权利,除非经过业主大会2/3许可。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

网友(3):

当然没有权利了,物业和业委会都不是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