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问题,这牵扯到了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也就是说,此时,被侵权人,也即该俄罗斯作曲家如果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就看他向哪国请求著作权保护。
关于”美国具体是如何认定一首曲子抄袭“,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国际上有个公认的公式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
在这个问题中,就是要看该美国作曲家是否曾经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如果接触过,那么他们俩的曲子是否有实质性相似,这就要看美国作曲家的曲子是否有独创性。
独创性的问题具体讨论起来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包括”独“和”创“两方面。两种情况下该曲子具有”独“,一种是这美国作曲家的这首曲子是先前并不存在的,完全是美国作曲家自己写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该曲子是美国作曲家在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的基础上改写的。只要改写的情况能被客观识别,也符合”独“的要求。”创“则要求该曲子具有美学价值,总不能是一些过于简单且并不动听的旋律吧。
此时假设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作曲家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且两者具有实质性相似,那么美国作曲家就构成抄袭行为。他把该曲子授权在游戏中使用,侵犯了俄罗斯作曲家的复制权、发行权,也可能侵犯了俄罗斯作曲家的一些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三者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可参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等规定。
其实法律上对于这个还是挺空白的,一般业界把8个小节以上的雷同定为抄袭,主要是通过合声,旋律,编曲等等!国际惯例,连续8个小节相同的就视为抄袭,这指的是连续,还要看整首歌曲的风格
我不是很清楚,但是记得当初花儿乐队涉嫌抄袭看过,是抄袭超过8小节,就算抄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