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已满,张某已丧失申请法院为自己主张权利的有效时效。但随后作了补充约定,这样有效的诉讼时效应该在第二约定还款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所以张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胡某归还所借钱物。2:胡某1990年10月在借款字据上作的注明有对该帐务不予否认,并附条件(时间)加以追认,是有效行为,所以到1990年11月开始(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胡某第二次侵犯了债权人张某的权利,所以张某可以以此为凭证,在1993年10月底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