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2024年11月02日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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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在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阶段。人们在对公共危机进行认真、全面和深刻研究发现,要战胜危机就必须把应对危机重点转到事前的主动防范,要在危机爆发前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在危机爆发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从容应对,避免危机扩大,防止危机升级和失控,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无数案例也已充分证明,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的转变是一次成功经验,大幅度提高了人们的公共应急管理能力;
3、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在应急法制建设中,我们特别强调危机预防和应急准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网友(2):

突发/事/件/处理六原则
  一、冷静面对不慌乱
  百密一疏,管理中难免出现突发/事/件/。面对意想不到的突发危机,我们不能慌乱,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实施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通过分析研判,认清危机性质和危害程度,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理性思维拿出解决之道,采取有效措施,恰当处理危机现场。记住“每遇大事必有静气”这句话,切忌在临大事时乱方寸。因为情急慌乱之下处理问题不仅容易误事,还可能造成更大伤害。例如,一位班主任在接到学生寝室钱款失窃报告后,全然没有考虑后果,头脑发热之下,采用全寝室搜查方式“抓小偷”,不仅未能解决问题,还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引起更大的混乱。
  二、先人后物保安全
  突发/事/件/往往导致学生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处理的原则是“救人第一,安全为先”。一旦发生伤人/事/件/,第一时间救人救命。需要时迅即报警,然后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时果断制止混乱,平息事态,救治受伤害学生;切不可犹豫、迟缓。尽快疏散围观学生,隔离危机;同时安抚周围学生,化解恐慌情绪。对受伤害住院的学生,要安排专人陪护,垫付医疗费用,请最好的医生救治。
  成立专门组织,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加强保障,确保人财物能及时到位。如果控制不力,处理不当,会使事情越闹越大,造成财产损失,学校声誉受损;如果预案周全,决策科学,处置得当,危机/事/件/可有效化解,学校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三、耐心处理有担当
  危机之后的处理往往更复杂、艰巨,常常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面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不少人首先会选择推诿、逃避,结果导致事态扩大,危机蔓延。所以,不论危机问题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我们都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后续调查处理;要勇于担当,积极面对,不埋怨,不退缩。
  处理突发/事/件/,单枪匹马、孤立无助,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必须依靠组织力量;集思广益,采用团队处理模式。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不仅能高效处理问题,也能有效抵抗各方压力甚至无理要求。通过权威性的指挥,统一人员、资源、信息的控制和调配,形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补台的应对关系。信息把握要全面、客观、真实,需要耐心调查取证,反复做思想工作――囿于恐惧和压力,学生大多不敢说真话,谎言较多,只有在言明厉害、真诚感召下才能逐步说出实情。
  四、积极疏导化风波
  做好突发/事/件/后的沟通、协调、疏导工作,争取新闻界的理解与合作,正确引导舆论,掌握/事/件/报道的主动权。要遵循公开、坦诚、负责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的口径,及时、透明地披露信息,诚恳表明学校当下和未来的应对措施,以低姿态、富有同情心和亲和力的态度来表达歉意、表明立场。统一口径尤为重要,不随意发表个人意见,绝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对于受伤学生,要给予抚慰,请心理医生或教师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走出阴霾,阳光面对生活。
  五、换位思考多安抚
  对于个别重大/事/件/,当事学生家长是必须亲自来校处理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往往情绪激动,常说过头话、做过头事,表现得不友好;我们要换位思考,给予充分的理解,在合理的尺度内允许他们发泄不满,缓解痛楚。相关人员须保持冷静和克制,避免激化矛盾产生对立。待对方情绪稳定后,寻求科学方法进行耐心沟通,有效化解矛盾;必要时可采取换人、换地和转换话题等方式转移家长的视线,避免冲突升级。不管学校有没有管理责任,都应给予理解和安抚,有理有节,以期平息事态,尽快与家长达成共识。
  六、协调各方求和谐
  无论/事/件/双方是校方与家长、还是家长与家长,亦或家长与其他人,大家都不愿看到矛盾冲突或伤害/事/件/。因此,协调好各方关系,让大家都能接受处理意见是一个重要原则。职校学生多为未成年人,犯错难免,处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恰当的处理让他们认识错误,接受惩戒,勇于改正。对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以调解为主,能不诉诸法律的尽量不用,即使已经诉诸法律的也最好庭外调解。要尊重理解各方,细致沟通协调,让处理意见既能教育和保护孩子,又能让当事双方接受。

网友(3):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