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亦实行一夫一妻制。
古代中国从“周朝”直到“清朝”,一直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度”。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于妻,妾只能算奴婢。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奴隶。妾的地位待遇好坏全看主人与妻的态度。
扩展资料
现今的非洲大陆和西亚地区,许多国家都实行一夫多妻制。如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南非、喀麦隆等。这些国家主要信仰都是伊斯兰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一夫多妻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内容介绍:
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度”起源于古代的中国和儒教。没有古代的中国,就没有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没有儒教,就没有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
古代的中国是“一夫一妻制度”。小妾和情妇违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所以古代中国也不是“一夫多妻制度”。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亦实行一夫一妻制。只有不知道历史的中国人,才会认为古代中国是一夫多妻。古代中国是一夫一妻。
扩展资料
一、“一夫多妻制度”
“一夫多妻制度”,是指一个男人同时和2个或2个以上女人进行结婚和性爱。最早出现在氏族社会的末期。在人类学的概念之中,
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多妾制"也不属于"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度”,指一个男人同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女人进行结婚和生育。
二、中国古代女性地位:
徐珂《清稗类钞·讥讽类》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晚近富贵之家,恒有姬侍,多者至数十人,粤中尤甚。”
在古代的中国,女人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够和多少女人进行结婚,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参考资料:
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百度百科
一夫多妻—百度百科
1912年,即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以后的国家法律中都有相似或相同的规定.
这只是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自此以后,纳妾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国家四分五裂,连年战乱,从来就没有人认真的执行.一夫一妻只是在少数开明人士中间和广大民众中间存在,前者是自觉,后者是生活水平所限.即使在号称要解放全人类的共产党人中间也还有纳妾的,如中共领导人,总书记向忠发就拼命纳妾,还养情妇,他首先解放了的是自己的性欲.
我国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初公布《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一夫一妻制,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法律也随之配套规定,如果再有纳妾的,将等同于通奸罪。
1935年,第三次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设立了重婚罪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一夫多妻制。
而共和国的刑法始于1979年10.1日,1997年纳入重婚罪
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废除的.1950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婚姻法》就已废除了带有封建色彩的一夫多妻制度,原则上倡导一夫一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