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借条可作为诉讼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扩展资料: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须满足什么条件?
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
首先,是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其次,是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最后,是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2、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保证证据效力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3、可以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吗?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通过公证来保存证据。通常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记录,但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谁,也是公证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公证中证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可通过下列信息获取证据:
(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
(2)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
(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但请注意,做这类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老公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老公和“小三”的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
不过法官则表示: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记录,证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只要确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为背景,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当面写好借条,经借贷双方同意、认可,用微信形式写的《借条》,这样的借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了进一步证实款项确实已经交付完毕,债权人还可以保存其他的证据比如银行的转账回单或取款凭证、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凭据等,这样就更能证明借款事实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