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条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条件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条件在法律上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有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么了?你哭什么?你告诉我看我能不能帮你.”他松开手臂,哭着对他们说,他和妈妈在这里逛街,一不小心走散了.他第一次来这里,对这儿的路不熟悉,自己一个人找了一会儿就来到这里,他很害怕就哭了.他哭诉着,又用手臂遮起脸.
这时,我和姐姐都围了上来.其中一个阿姨问:“不如打个电话给你妈妈吧,她的手机是多少?”小男孩说了一串数字出来,一个女生连忙拿出手机,打起电话来.接通了电话,女生告诉了那位母亲她儿子在什么地方,叫她快点来.我和姐姐就安慰小男孩,叫他不要哭,他妈妈正在过来这边.
过了一会儿,他的妈妈就到了.她一见到小男孩,就把他紧紧搂在怀中.围观的人看到了,都露出
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或不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生活和教育环境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和受教育。